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3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被告 洪世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劉台安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