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即失蹤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里村○○○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乙○○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乙○○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因故外出失蹤,經聲請人向警政署報請查尋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4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乙○○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自99年12月31日失蹤,失蹤時為86歲,屬80歲以上之人,迄今已逾3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警政署查尋失蹤人口查詢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6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票據信用資訊連結、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前案紀錄及在監在押紀錄等相關資料在卷(見本院卷第頁8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25頁),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第32頁至第33頁及第39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相對人自99年12月31日失蹤,計至102年12月31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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