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70號再審原告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再審原告與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96,197元,應徵裁判費35,6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