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2,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