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2,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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