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三О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己○○戊○○被告丁○○
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等向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即原告等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因被告等刑事訴訟部份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九號判決改諭知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刑事訴訟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之庚○○部份則另予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