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八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給付新台幣四十四萬零八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宣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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