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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