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家庭暴力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五號
被告甲○○原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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