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佔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乙○○右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九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稱:聲請人前已提出新證據,具狀聲請再審,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九號裁定駁回,茲仍以上揭卷內之新證據,請再予審酌後,准予裁定再審云云。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經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上開理由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九號認為無再審理由而予以裁定駁回,有上開案號之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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