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覺順安 │永豐商業銀│96年6月7日│110,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