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兆將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翔 送達代收人 蘇雋喬 上列上訴人與宏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及其與宏謙有限公司間反訴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本訴標的金額763500元、反訴標的金額7635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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