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2號原告宏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春華 被告兆將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朝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