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告 黃婉庭
翁振誠 翁千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雅婷 律師
李岳洋 律師 李國仁 律師被告 柯盛文
柯立富 劉嘉惠 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柯盛文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起訴時,被告柯盛文(00年
0月00日生)原係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柯立富、劉嘉惠代為訴訟行為。嗣被告柯盛文於訴訟進行中成年,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被告柯立富、劉嘉惠之法定代理權於被告柯盛文成年時消滅,自應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