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淑芬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3387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三、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