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債權人 張資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ISTIKAH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對債務人ISTIKAH請求新台幣5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債務人ISTIKAH之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