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0號上訴人 游信興
王淑媛 被上訴人 游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訴人王淑媛、游信興於民國99年6月2日起至103年10月28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游榮三新臺幣(下同)9,673元之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是以本件即應以上訴人所聲明之99年6月2日至103年10月28日,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游榮三9,673元之債權不存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伍拾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計算式:從99年6月2日起至103年10月28日止,總計為52個月;52個月×9,673元=502,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