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工會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榮鴻慶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馮彥婷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陳雄文 (部長)訴訟代理人 王進揚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7號其他行政訴訟事件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前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法院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4年6月4日以104年度判字第287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而終結,此經本院以公務電話查詢結果屬實,並經本院依職權上司法院網站查詢並調取最高行政法院前開判決主文附卷可參。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