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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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羽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洛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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