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048號、96年度毒偵字第11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玆查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