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31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債務人係住於高雄市,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丙○○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