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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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3號聲請人 蔡昇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之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