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01號聲請人 陳玫勳 相對人 尤森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森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例如年、月、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
三、相對人尤森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