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同意書真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25號原告 吳陳好 訴訟代理人 吳清根 被告 陳翠霞 訴訟代理人 黃榮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使用同意書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