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曾建勳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狀,並敘明原因事實及適用之法條。
三、提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