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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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海具保人李止稜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743號、99年度偵字第14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止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清海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李止稜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彰檢文緝字第945號另案通緝中,而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10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