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銘亮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62號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