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聲請人 林光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貴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票面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或僅請求利息及違約金?(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