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債權人 張守謙 債務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人債務人 杜秋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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