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吳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0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吳靜怡│華南銀行斗六分行│102年12月15日│350,000元│H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