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李秋菊 (即 張來發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