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乙○○
甲○○
13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