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偵字第2816號、96年度偵字第14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甲○○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固與本院96年度易字第233號判決之被告甲○○(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東縣○○鄉○○村○○路○號、居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為同名同姓,惟本件提起上訴之甲○○(00年0月0日生),並非本院上開判決對象之被告甲○○(00年0月00日生),即非當事人本人,且亦非該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其提起上訴,顯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本院將上開判決送達至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顯係誤寄,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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