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升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慶鋼鐵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2,698元,應徵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