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字第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千元,由其於民國94年9月28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釋放在案,此有本院94年9月28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報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受刑人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本院刑事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足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應於
95年5月8日前到案執行未獲,亦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