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