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3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併案),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月20日下午2時1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興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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