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一六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向繼承人 李秋香 、 李金玉 、 李銘香 、 李銘珠 、 李銘雲 、 李明義 及 李道孝 等人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聲請人自民國八十五年迄今之戶籍遷徙資料。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