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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