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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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尖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命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零玖拾伍元之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巫偉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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