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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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戊○○、乙○○、丙○○○、丁○○○竊盜,甲○○、戊○○處罰金伍佰元,乙○○、丙○○○、丁○○○處罰金肆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秀麗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