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吳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3行關於「…暨自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九十四年五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高世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