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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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呂舒詩
被   告  吳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04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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