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鍾鳳木
訴訟代理人  鍾權淦
被   告  徐秋麟
       徐秋棋
       黃睿遜
       高若蘭
       廖朝光
       廖朝正
       羅承鈞
       羅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
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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