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曾雅雪
法定代理人 曾志義
被 告 吳偉仁
白雅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偉仁、白雅菱之住所分別係在臺中市○○區○○
路○○○號、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各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