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頂替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