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楊傳珍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二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丙○○之出生證明。
二、被告乙○○之年籍資料及其在馬來西亞之真實住所。
三、原告本人及被告丙○○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在被告 生偉倫 受胎期間原告曾與被告乙○○同居之證明。
五、原告曾撫育被告丙○○之證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