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義務辯護人 楊水柱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販賣毒品,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5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8月16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莊珮君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