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上訴人即被告戊○○
弄15號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丙○○
弄11號(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丁○○、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丁○○、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0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