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
泰籍義務辯護人 方正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0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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