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4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父親 梁秀雄 及母親 梁王秀菊 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請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有無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⒋依聲請人提出之證物二十收入切結書記載聲請人所有支出家裡
提供,與聲請人提出之每月支出23,811元不同,請說明每月支出以何者為準?⒌說明聲請人自何時開始幫忙家中麵攤?並提出自聲請前1日回
溯5年期間自營麵攤平均每月營業額及營業地址及聲請人每月平均所得。
⒍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提出收據及明細)以及所繳保險費
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聲請人收入金額未記載,請說明更生償債收入來源並提出證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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